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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传颐(1910-1978): 国立中央大学法律系教授(1943-1949)

发布时间:2008年03月05日来源:浏览次数:16886

吴传颐(1910-1978)
 
国立中央大学法律系教授(1943-1949)

        著名法学家吴传颐,1910年生,江苏苏州人。他毕业于震旦大学后,历任民国大学、大夏大学教授,云南大学、贵州大学法学教授。1943~1949年在国立中央大学法学院法律系任副教授、教授、系主任“中大校务维持会”委员。
        吴传颐是九三学社社员,是一位在民法学方面造诣很深的学者,著述甚丰。其中《比较破产法》、《欧陆民法的演进》、《中国法治之路》等著作,在法学界产生广泛影响。
        他在中大法律系和法律系司法组讲授民法物权等课程,勤勤恳恳,全力以赴,深受学生欢迎。当时中大法律系和法律系司法组是全校学生人数最多的系科之一。在吴传颐讲物权课的大教室内,济济一堂,座无虚席。他讲课时,能对物权法发展的源流、世界各国物权法的特点进行深入探讨,特别是能结合当时中国司法实际,条分缕析,说理透彻,逻辑谨严,具有很大的说服力和吸引力。
        新中国成立前夕,他旗帜鲜明地同情、支持学生爱国民主运动,满腔热情地迎接新中国的诞生。1947年,在南京掀起震动全国的“反饥饿、反内战、反迫害”的五二○学生运动。当游行队伍行至珠江路口时,受到残酷镇压,重伤19人,轻伤104人,被捕24人。中大教授会发表宣言,抗议国民党政府的法西斯暴行,并致函教育部,要求严惩肇事的军警,吴传颐在教授会中坚决支持这一正义行动。
        为营救被捕的朱成学、华彬清、李飞、戴修瓒、吴传颐两位教授挺身而出,接受“营救委员会”的委托,担任辩护律师,写出义正词严的“辩护书”,要求国民党政府宣判三人无罪。
        随后,南京发生了“四五”惨案。1949年4月1日,以中大学生为首的南京十所大专院校六千余名学生,举行了“争生存、求和平”的请愿大游行,遭到暴徒围殴毒打。后来,中大学生赶往“总统府”请愿,要求国民党政府立即制止这种暴行。胡小石、刘庆云、吴传颐、张江树四位教授也前往参加。结果,在“总统府”门内外遭暴徒、警察毒打。中大学生47人被打伤,其中物理系学生程履绎和电机系学生成贻宾重伤致死。刘庆云、吴传颐两位教授也受到欧辱。但在新旧交替百废待兴时,吴传颐又先后担任中大校务委员会委员兼法律系主任、南大校务委员会委员兼法学院院长,为建设新南大而殚精竭虑,贡献出自己的一切。
        1949年7月以后,新中国的建设需要法学人才,吴传颐被调往北京。新中国成立后,他和戴修瓒教授都被任命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法制委员会委员。后来,法制委员会撤销,他又被任命为国务院参事兼国务院法制局财经贸易法规组副组长、法规编纂委员会委员。他曾参与1950年颁布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颁布布的宪法的制定。
        1957年,吴传颐在法制局座谈会上对当时我国法制建设提出了四点批评和建议:(1)立法滞后。许多重要法律迟迟未颁布,造成许多工作“无法可依”(2)“有法难依”。(3)“民主是要法制保护”。(4)对1952年的司法改革持保留态度。
        这在当时的确是实事求是、符合实际的。而且,作为法制委员的他满腔热诚地响应党中央关于整风的号召,本着“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的原则和职责所在而提出自己的观点、看法。但万万想不到的是,他的这些正确的建议和意见,竟被国务院法制局错误地认为是向党进攻而划为“右派”,并被下放到湖北省麻城县去劳动。1961年11月,摘掉“右派”帽子。1964年,被任命为湖北省政府参事。“文革”开始后自然又遭精神迫害,至1978年10月,在武汉含冤去世,终年68岁。
        作为吴传颐早年的学生,对吴师的道德风范、学术造诣及其对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制建设的贡献,不禁想到司马迁的名句:高山仰止,景行行止,虽不能至,然心响往之。并借用范仲淹对严子陵的赞歌 :“云山苍苍,江水泱泱,先生之风,山高水长”来忆颂吴师。

                              (李乾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