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校友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发挥校友以及校友单位在办学中的作用和影响,促进东南大学的建设与发展。东南大学校友总会特设立校友基金,并成立校友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基金原则上由校友捐赠,也可以接受社会各界人士和团体的捐赠。基金委接受东南大学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基金委为基金的管理、决策机构。校友总会办公室为基金委办事机构。基金委由校友和学校有关人员及捐资人代表共同组成,主要任务: 1.制定、修改本基金管理办法; 2.审议本基金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讨论并决定本基金收支等重大问题; 4.管理本基金的帐目。 东南大学校友总会办公室作为基金办事机构,负责资金募集和日常事务性工作,募集的资金存学校财务处,设立校友基金专门帐户。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1.基金筹集本着“自愿捐赠,不分多少”的原则,接受海内外校友、校友亲属、校友所在单位、各地校友会、在校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友好人士、团体的捐赠; 2.为本基金捐赠,均开具学校财务收据,发给捐赠纪念证书,写明捐赠金额、意向,捐赠名单将登录在校刊、《校友通讯》捐赠榜中; 3.基金委根据捐赠人(单位)的意愿,并结合东南大学建设发展实际,来决定基金的用途和投向; 4.凡捐资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或一万以上的个人,东南大学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学校纪念碑上镌刻单位名称和个人名字; 5.基金(专指校友无指向捐赠)的20%用于资助东南大学校友总会组织开展的重大活动、学术交流、文化交流、联谊以及资助各地校友会开展有关活动所需的部分经费; 6.基金的募集和使用需经过基金委审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基金。基金会应建立严格的基金募集、管理、使用和监督制度,并每年定期公布基金收支情况; 7.为校友基金提供信息者,本基金委赠纪念品以示感谢。
第四章 附 则
本管理办法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东南大学校友基金管理委员会。 东南大学校友总会 二〇〇三年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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