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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校友总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15日来源:浏览次数:39967



东南大学校友总会章程


(2020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为东南大学校友总会,其英文译名为General Alumni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University,英文名缩写为GAASU
第二条 本会属于联合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由东南大学及其前身中央大学和南京工学院、南京铁道医学院、南京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南京地质学校的海内外校友自愿结成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

(一)继承和发扬母校优良传统与校风,加强同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增进情谊及合作,促进校友协助母校开展教学、科研、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共同为繁荣东南大学、发展祖国高等教育事业以及振兴中华贡献力量。本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得逾越。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强化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四牌楼2号东南大学(邮编21009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弘扬母校优良传统与学风,鼓励校友在学术、事业上为祖国建设不断取得成就,并以此激励在校学生的成长;
(二) 加强海外校友组织的管理,通过与海外校友的联谊等活动,以增进对祖国的了解,为统一大业,振兴中华贡献力量;
(三) 促进海内外校友协助母校在教学、科研、学术文化交流等方面的建设与发展;
(四) 加强同海内外东南大学校友组织的联系,征集校友资料,交流信息,增加凝聚力;
(五) 编辑出版《东南大学校友通讯》及校友通讯录等。
(六) 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两种: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都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自愿参加本会;
(三) 是东南大学校友,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校友:
凡曾在东南大学及其前身各个时期的中央大学、南京工学院、南京铁道医学院、南京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南京地质学校等校学习过的,各种学历层次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成人教育、留学生等以及其他形式学习的学生;
凡曾在东南大学及其前身各个时期的中央大学、南京工学院、南京铁道医学院、南京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南京地质学校等校任职任教者,包括兼职教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校友要求入会须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凡条件合格者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国内外各地校友组织,要求入会,须提交入会申请书,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本会单位会员;
(四)由本会理事会授权校友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产生各种机构及领导成员时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提出建议与意见,实行监督;
(三)优先获得本会有关刊物、资料等服务;
(四)对母校各项工作提出建议与批评;
(五)校友入会自愿、会员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加与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协助筹集本会经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与资料,积极向《东南大学校友通讯》投稿。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本会理事,组成理事会,必要时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重大工作,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财务情况,提出议案;
(五)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重大事宜,商定下届理事会换届事宜;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并领导其开展工作;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 机 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可以连任,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校友会个人会员中产生,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 长最高任职年 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 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但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校友会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请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保持与海内外校友会的联系;
(六)协助接待海内外校友的参观、访问、讲学等事宜;
(七)组织编辑出版《东南大学校友通讯》等刊物资料;
(八)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可聘请若干业绩突出的资深校友担任本会名誉会长、名誉理事,以指导工作。
名誉会长、名誉理事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方可聘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的会费;
(二)母校提供的资助;
(三)校友及热心人士捐赠;
(四) 向政府申请资助;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委托东南大学财务处代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教育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 内,报教育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教育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经在教育部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民政部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19996 6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