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锡恩(1923-):国立中央大学法律系1948年毕业校友
发布时间:2008年03月04日来源:浏览次数:532
史锡恩(1923-) | |
国立中央大学法律系1948年毕业校友 |
史锡恩,台湾中央大学校友会会长,1923年2月15日生,山东省定陶县人。1944年以高分考取重庆国立中央大学法律系司法组。1948年6月在南京毕业,经司法官考试及格年底分发至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实习一年后,先后历任屏东、台北地方法院检察官,福建高等法院厦门分院推事兼办台湾高等法院检察官事务,台湾高等法院推事,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及台湾高等法院民刑事庭长。1968年10月后历任彰化地方法院和高雄地方法院的首席检察官,桃园地方法院院长。1976年10月任台湾最高法院推事兼书记官长。 史锡恩自1948年底参加司法工作以来,举凡司法实务中之侦查、审判及行政事务,均曾亲身参与,经验至为丰富。他对担任之每项工作,皆能秉公办事,恕道待人,故推行顺利。彰化、桃园两地方法院均系他精心筹划成立。当时台湾财政经济不裕,他上下协调,筹措开办经费,并督促院宇建筑及各级职员宿舍如期完工,使同仁能在安定生活中处理业务。在高雄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任内,特别注意提高检察功能,加强海关查缉走私,一时宵小敛迹,关税倍增,当时台湾的财政部长李国鼎学长曾亲至史锡恩办公室致谢。在桃园地方法院院长期间,他大力推动乡镇调解,对凶杀、窃盗、交通及少年犯罪等案件,分别拟订量刑标准参考资料及办案注意事项,供初任法官参阅,藉免判案偏差,使该地区民刑案件逐渐减少,人民权益得以保障。史锡恩工作认真负责,办案绩效显著,故迭获嘉奖、记功、记大功等奖励,且连续18年考绩均列甲等,于1967年及1972年两度获特优人员嘉奖并颁发荣誉纪念章。他到台湾最高法院后,除审理案件及处理行政事务外,并协助院长兴建办公厅舍,建立年老法官优遇制度,研拟清理积案办法,并陆续出版各类裁判选集,使终审法院之功能大幅提升。旋于1985年10月以绩优而被提名为台湾大法官,并获台湾监察院高票同意,出任台湾司法院第五届大法官。史锡恩努力参阅中外宪法名著,探究立宪精神,协调各种不同意见,使所作之解释案件,在质与量两方面均有长足进步。1994年9月任期届满后依法续任优遇大法官后,他专心研究法学,积极参与研拟司法改革方案,撰写办案心得及回忆录等。至1996年12月退休。 1997年3月史锡恩开始执行律师业务,并兼任台湾内政部、侨务委员会法规会委员及台湾大学医院、育达学院等机关学校之法律顾问。遇有贫穷当事人,则提供义务辩护,对一般案件尽量从低收费,并将所获酬劳,在支付必要业务费用后,捐助成立财团法人"恩惠文教基金会",办理奖助清寒优秀学生,鼓励儿童熟读四书及推动法治建设等工作。 1965年起史锡恩先后在成功、中兴、中央警察、高雄师范、辅仁、中原、文化、实践等多所大学兼任教授,讲授宪法、民法、刑法、民刑事诉讼法等课程,并在司法官训练所担任讲座,讲授实务课程。自1976年起,还连续10余年担任台湾考试院高等考试及司法官、警察人员等各种特种考试典试委员,并编著出版有《中国宪法论》、《中国刑法论》及《中国刑事诉讼法论》等专著。 于1989年12月16日与好友筹组了台湾的中华法学会,并积极参与台湾的中国宪法学会、中国比较法学会、中国法制史学会、民事诉讼法研究会、中国刑法学会、太极拳协会、健康长寿会、山东同乡会及中央大学校友会等组织,分任各该团体之理监事、秘书长或理事长等职务,并为中原大学、壮敬高职及恩惠基金会董事会之董事或董事长,奋力推动各项文教工作。 1994年6月21日,史锡恩参加兼教之辅仁大学与北京的经济贸易大学在北京市举办之法学研讨会,并有机会访问了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及中国法学会等法学机关团体,交流了两岸法学教育及司法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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